第245章 海关制度立

只手覆明 青简听雨 1441 字 6个月前

对大宗、易计量的货物如茶叶(按担)、生丝(按包)、瓷器(按件)、蔗糖(按石)等,实行从量税,税率固定。

对高价值、品种繁杂的货物如西洋呢绒、玻璃器、香料、珠宝等,实行从价税,税率一般为“值百抽五”(5%),但奢侈品(如钟表、香水)可抽十,本国急需物资(如西洋书籍、精密仪器、良种)可减免,鸦片等毒物严禁进口。

所有货物需在海关指定码头卸货,经官吏查验、登记、估价、征税、粘贴“税讫”印封后,方准起岸入库或转运。

3. 附加税与规费:明令废除一切“陋规”、“火耗”、“杂派”。

但为弥补海关行政开支、港口建设及“养廉”所需,允许在正税之外,征收固定的、公开的“钞关税附加”(约为船钞的20%)和“货物查验保管费”(按货值极小比例)。

所有税费名称、标准张榜公布,严禁官吏额外索取分文。

第三,革新征税与稽查手段,运用技术,打击走私。

标准衡器与度量:由工部统一制造颁发标准砝码、丈尺、量器至各海关,定期校验,杜绝大小斗、长短尺之弊。

簿记与报表:推行新式复式记账法(由耶稣会士传入改良),要求各海关每日记账,每月结册,按季、按年造具详明报表,分送户部、都察院审计。

报表需列明船只数目、货物品类数量、应收实收税款、开支细目等,力求透明。

强化稽查:各海关配备缉私船队和巡丁,由熟悉水性的沿海民壮、退伍水师士兵组成,在口岸附近水域及沿海要道巡逻,严查绕越偷漏。

鼓励商民举报走私,查实后以没收货物价值的三成重奖。

对抓获的走私犯,无论华洋,一律按《大陈律》严惩,洋商走私则加倍罚款,屡犯者吊销贸易执照,驱逐出境。

“保商”与“行商”制度改造:保留并规范广州原有的“十三行”制度,但将其纳入海关管理体系。

行商需向海关缴纳巨额“行帖”保证金,并承担为其担保的外商纳税、行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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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不再是简单的中间商,而是协助海关管理外商、评定货价、办理交涉的半官方机构。

其利润来自官府允许的合法佣金,而非盘剥外商或勾结走私。

第四,改善口岸设施与服务,以便商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