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服务”、“效忠于宪章与人民”,这些对于古代军队“忠于皇帝个人”或“忠于将帅”的传统是巨大冲击。
此外,宪章草案还明确规定:
宪章为立国根本,任何个人、组织均不得拥有单独修改宪章之权力。修宪需由资政院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提出修正案,并需经特定程序公布讨论后,再次获得资政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资政院代表由全国各路、各主要行业(如农、工、商、学)依法选举产生。代表在任期间,不得同时担任朝廷及地方行政、司法、军事等实职官员,以保证其代表民意、监督政府之独立性。
科举为国家选拔官吏之正途,所选拔之官员须在宪章体系与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对法律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逐步推行义务蒙学制度,提高民众识字明理之能力。鼓励州县兴办官学、社学,对贫寒子弟入学给予扶助。
国家奖励科技创新,保护工商之业,促进工商一体发展,活跃市场,增加国用。同时,坚持以农为立国之本,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田水利,提高农人生计。国家经济之发展,须兼顾效率与公平。
这些条款,有的是对已在推行的新政措施的追认与升华(如土地、教育、工商),有的是对未来制度框架的根本设计(如皇权、资政院、军队),还有的是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程序原则(如修宪程序)。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幅既有现代宪政精神影子,又努力与宋代社会结构、文化心理相衔接的蓝图。
良久,宗泽放下文稿,长长吐出一口气,声音干涩:“元晦,此宪章……魄力之大,变革之深,亘古未有。老夫……一时不知从何说起。”
岳飞神情肃穆,目光主要停留在第四条上,沉声道:“军队效忠于宪章与国家……此条若能落实,可绝军阀割据、将专兵私之患,功在千秋。然,触动亦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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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轻的陈忠和眼中则是难掩的激动与敬佩,他在河北亲身实践,更能体会一部根本大法对理清权责、稳定预期的重要性。
反应最复杂的是何栗。他沉默了许久,才抬头看向陈太初,缓缓道:“元晦,此宪章一出,天下震动,恐怕不止是乡绅望族,朝中……亦将掀起轩然大波。皇帝陛下那里……”他没有说完,但意思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