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枫知道两人说得都对。
根据美国法律,仅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0人(其中至少500人是非合格投资者),且总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时,才需强制注册为公众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注册上市。
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行业,电影公司也不例外。
注意,美国的公司上市,不是如国内一样是申请制,他们是注册制。
林枫看着眼前的两位创业伙伴,感觉很欣慰。
要知道,公司上市后,对于他们这些小股东和高管是最合适的。
高管的权利更大,能动用的资金资源更多,而且各种股权激励能及时变现。
而小股东同样如此,股票变现是小股东财富增长的重要方式。
但雅各布和伊莎贝拉却在这时候劝说林枫不要上市,这可以说是真心为了公司考虑了,毕竟上市后,各种数据的披露和重大事项的披露,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这无形中限制了林枫的一言堂。
他们知道,这样也会间接限制公司的发展。
毕竟他们都知道,NTL是如何从一个工作室发展成如今的好莱坞七巨头之一的,他们对于林枫决策的信任,如今更像信仰。
可是,他们忘了最重要的一点。
林枫将疲惫的身体往宽大的沙发靠背一躺,叹了口气道:“你们都忘了,我是中国籍。”
虽然林枫用了多层嵌套,比如视界集团的注册地是英属开曼群岛,由视界集团控股NTL,并且NTL的其他股东都是美国人。
然后再由NTL全资控股米高梅。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看,林枫既不是NTL的股东和管理者,也不是米高梅的股东和管理者。
但这并不会影响林枫对米高梅施行控制的事实。
在美国,有一个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这是一个跨部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外资并购交易是否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