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关于公诉方出示的账本,我方认为,其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方律师继续说:“根据我方了解的情况,这本账本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找到的。搜查程序不合法,取得的证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检察官站起来,翻开面前的文件夹,从里面抽出一份文件,举起来:“审判长,这是搜查证的复印件。某年某月某日,调查组依法申请了搜查令,对陈少的住所进行搜查。账本是在合法搜查中找到的,有搜查证,有见证人,有现场录像。”
方律师说:“搜查证申请的时间,是在搜查之后补办的。程序上存在瑕疵。”
检察官说:“不存在补办的情况。搜查证的申请时间、批准时间、执行时间,全部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质疑没有事实依据。”
方律师还要说什么,法官抬手制止了他。
“辩护人,你的意见已经记录在案。关于账本的证据效力,法庭会在评议后作出认定。”
方律师站在那里,没有坐下。他看着法官,沉默了几秒,然后说:“审判长,我还有话要说。”
法官看着他:“讲。”
方律师深吸一口气,声音提高了些:“我方认为,这本账本本身也有问题。陈少作为一名企业家,记账是很正常的事。账本上的数字,只能说明他有资金往来,不能说明这些资金往来就是犯罪。公诉方把这些数字解释为行贿、洗钱,是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