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问题

女子婚后用前夫的财产和丈夫一起经营,所获财物颇丰。女人死后,后夫给几个儿子分家,将前夫之子女只给了极少的钱财草草打发。前夫之子不服,告上公堂。问官员应如何断案?

根据大硕的法律,女子改嫁时,不得侵吞前夫的财产,应由其儿子继承,女子只有代管的权限。自己的嫁妆则属于私财,由女子自己处理。

周承延认为,女子改嫁前所带前夫的财产,应该按数额判给前夫之子。前夫财产所得经营收益,可以按照两成利息计算,依旧给前夫之子。

因为经营过程中女子和现任丈夫付出了辛苦,使财富增长很多,所以他们应该有所得。这部分收益,她死亡后就归后夫所有,后夫可以只分给自己的两个孩子,或者自己接管暂时不分配。

如果女子有除了嫁妆以外的自己名下的财产,应该平分给所有孩子。

女子再婚之前的带过来的嫁妆,可以几方互相协商分配,也可以按照大硕习俗,全部给前夫之女或者给她一半,剩下的几个孩子分。

这条律法对女子并不算多好,但这已经是太祖皇帝和皇后更改原有的法律之后,尽量保护女子和孤儿的利益了。

自从恶补了《大硕律法通解》,周承延基本上能够按照律法的规定,判断这种简单的案子。

由于立国初期人口的问题,朝廷鼓励无夫婿的妇人再嫁,由此引出的财产纠纷问题也就慢慢变多起来。

这个案子里还不牵涉到嫡庶的问题,女子嫁了两次,孩子们各自都是两个丈夫的嫡出子女,如果是庶出的,分多分少都是父母说了算,孩子是没有资格计较的。

周承延名义上是庶出,所以家里母亲能答应分给他那些,已经算是母亲善良了。就算没有他身世的原因,父母一文不给他,就看母亲从小把他养大,没有苛待过他,他就应该感恩了。

大部分的读书人认为女子应该遵守三从四德,不应该改嫁,要为丈夫守节。多少年来这种思维的宣传,让大多数老百姓也比较认可,一时间很难改变。所以在判案时会有各种倾向前夫子女的情况,不愿意承认再婚女子的辛苦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