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防弹就会死公司在这种模式的项目下不需要垫付任何费用,但代价是网飞会获得这部剧集的全球独家播放权以及IP的永久使用权。制作方没有任何后续分成,这样一来就彻底成为外包。
2、半参与型合作,双方公司共同指导,网飞只负责提出硬性的制作标准和制作大方向。剩下的由不防弹就会死公司自由发挥,2/3的制作费用由徐达这方承担,剩下的1/3由网飞提供。
这种合作模式下,剧集的流媒体版权自然归属于网飞。
3、授权’型合作,不防弹就会死公司掌握剧集制作的主导权,也承担全部的费用,最后把流媒体版权卖给网飞。
第一种模式徐达看都不想看,他的公司为什么要沦为外包公司?你网飞算老几啊?
第二种模式徐达一开始觉得还不错,这种模式就像是房地产卖楼花,接盘侠提前入股帮房地产商把房子建起来,既减少资金压力,又保障了房子有人接盘。
但徐达转念一想,就发现了其中的猫腻。
关键点在于‘网飞只负责提出硬性的制作标准和制作大方向’这个条件上,什么叫硬性的指标?什么又是制作大方向?
往窄了说,硬性指标是不是就意味着制作成本到底多少由网飞说了算。
往宽了说,随着流媒体平台的进一部分发展,供电视台播放的影视剧和供流媒体平台上播放的影视,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巨大的结构差距。
网飞说自己只要流媒体播放权,那他要求制作完全往流媒体平台上靠,那么不防弹就会死公司在第二种合作模式下根本就没有多少发挥空间。
实际上不防弹就会死公司在这种模式下承担的角色跟第一种合作模式差不了太多,无外乎就是高规格一点的外包,还得自己垫付2/3的制作费,最后电视台还很有可能不买账。
这些大资本背后算盘打得叮当响,一不小心就有可能着了道。
第三种模式就像是不防弹就会死和网飞第一部《信号》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看似是最公平的,但却比当初多了一个不起眼的条件。
合作签署后网飞有优先挑选剧集的权利。
别小看这一不起眼的条件,不放单就会死公司的核心盈利引擎就是内容制作和版权交易。
网飞有优先挑选权,这就意味着只要签署了合约,不防弹就会死公司接下来2年时间所有的作品都要优先被网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