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莫名约吃饭,肯定有事相求

一到办公室,就瞅见已经有三个人在了。嘿,还发了一根用中药卷制的香烟呢!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位,其中有位姓周的老兄,手上有个“民办非企”的品牌,叫“中国战略规划院”。我赶紧在社会组织网上搜了搜,嘿,还真有!

这时候李会长跟我聊起来了,说想合作申报矿山公园和地质公园。那我就开始给他们科普相关知识啦,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矿山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哦!

最后,我提议最好能够明确一个具体的地点或目标,这样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准备相关的规划和方案。李会长紧接着发言,他提到在云南已经成立了自然环境协会,该协会的重点工作是在云南开展矿山修复以及建设矿山公园。

就在这时,李会长突然将话题转向了周总,他说他们在海南有一座矿山,并且打算将其改造成湿地公园。周总听后显得非常认真,他立刻拿起一张白纸,一边写一边讲述着具体情况。

原来,周总的一位朋友与海南省岛东林场合作开发了一个面积达 60 亩的石英矿山。按照最初的协议,他们先开发这 60 亩矿山,之后再续签协议继续开发。然而,现在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在进行矿山修复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导致林场方面不同意续签协议。

我立刻回应道,在建的矿山如果不进行修复,肯定是无法继续开发的。我迅速查阅了相关的依据,但并没有详细地向他们解释,因为我始终坚信,在做事情时,首先要确保技术可靠,并且要做到合法、合规、合理,然后再去寻找合适的人来合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明确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创建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方案,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进度,落实 “边开采、边修复” 等要求。对新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 1—2 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并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这意味着在建矿山若不落实生态修复,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将影响其后续开发运营。

《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在建矿山生态修复是指采矿权人按照 “边开采、边修复” 的原则,对其矿业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受损区域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相应监测与管护等生态修复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处理,会影响矿山后续开发。

小主,

《儋州市矿山生态修复规定》:明确新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采矿权出让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等要求,并明确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违约责任,从地方规定层面约束了在建矿山必须进行生态修复,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影响后续开发。